关于公司(原)员工杨蓉蓉离职公告函
原我公司员工杨蓉蓉女士,在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了不必要
的麻烦和损失。有关杨蓉蓉所在岗位涉及到的工作并未作出任何交接,在我公司通过电话、信息、EMS快件书面通知的周期内(2016.10.18-
2016.10.21)也并未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以及交接工作,鉴于我公司本着宽容的态度,良好有序发展不再追究其责任,公司特发此公告:因杨蓉蓉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四天没来公司,属于严重旷工行为,我公司(用人单位)解除与杨蓉蓉本人的劳动关系。
我公司郑重声明:自解除与杨蓉蓉的劳动关系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均属个人行为, 所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皆与我公司无关。
特此通告!
万国艾伦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3日